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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将促进热点增值电信业务发展

【信息时间:2016-07-15阅读次数:4158内容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伴随电信行业新技术新业务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2003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愈发难以适应当前电信行业的发展需要和监管要求。尤其在增值电信业务方面,云计算、CDN、即时通信等热点业务已经在产业结构和市场份额中占据愈发重要的位置,而2003版《目录》对上述热点增值电信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描述。终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03年版《目录》的基础上,经公开、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再次对《目录》做出调整并于2015年12月29日公布了新版《目录》。新版《目录》在增值电信业务方面作了诸多调整,就云计算、CDN、即时通信等热点业务均有明确定义和描述,这对于完善增值电信业务监管、促进重点行业健康发展无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单独列出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促进CDN产业健康发展

内容分发网络(CDN)作为一种新型网络传输结构,通过整合内容资源,优化网络性能,大大提高互联网传输视频等内容与应用服务的效率。实际上我国CDN产业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除网宿、蓝讯、快网和帝联等专业CDN服务商外,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自建CDN,比如腾讯、阿里、百度、搜狐、优酷、乐视等企业均开始加速建设CDN,其CDN主要用于支撑企业自有业务,但目前也开始逐渐进入CDN市场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

近年来国家发布“宽带中国”战略以及方案,其中明确将CDN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加快发展CDN产业的要求,将优化部署CDN与发展光纤和4G网络等一起作为提上带宽网络能力、改善用户体验的重要任务。

在新版《目录》发布之前,市场上并没有专门的CDN许可证,市场上既有持IDC许可证的CDN服务商,也有持ISP或ICP许可证的CDN服务商。在管理上。大部分地方通信管理局将CDN业务比照IDC来管理,没有针对CDN业务的具体管理措施。但CDN的技术实现方式与服务形式较之传统IDC仍有较大区别,而CDN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资源,实际上对安全方面的要求比较高。CDN业务本身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比如CDN网络中存在的大量分发内容副本增加了彻底删除网上违法信息的难度,再比如国内CDN服务商违规为境外违法网站提供加速服务将导致违法信息突破国际出入口进入我国互联网。

新版《目录》明确了CDN业务内涵,而针对CDN业务的相关技术标准和配套监管措施也会在3月份新版《目录》正式施行后相继出台,这无疑将鼓励有实力、有创新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共同推动该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明确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 应对传统IDC向云计算转变趋势

近年来,随着宽带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基于数据中心设施、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灵活调配/共享/协作的相关业务不断创新业务形态。传统的IDC相对刚性、封闭,愈发难以满足当前用户动态、按需、实时地获取网络资源的需求,云计算将传统IDC资源虚拟化,相对灵活有伸缩性地给用户提供服务,极大了降低了用户侧成本并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越来越多的传统IDC服务商开始往云服务商转型。

为适应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指导和促进相关业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目录》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定义中增加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业务属性范围。

但是,新版《目录》中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并不完全等同于我们常说的“云计算服务”。当前云计算并没有非常严谨的定义,产业链中不同角色对云计算的理解也是不尽相同。新版《目录》中所说的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而当前市面上一些虚拟应用软件云服务(强调通过在线方式提供应用软件租用服务)目前并不纳入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进行管理,当然也应视具体业务形态按照其他许可进行管理,部分虚拟应用软件云服务具备较强的通信业务属性,应对应《目录》中“信息服务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及“存储转发类业务”等进行管理。

细化信息服务业务 实现热点业务针对性监管

增值电信业务中“信息服务业务”是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市场管理中的重点。当前,该业务以网络技术划分业务子类的方式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次调整以业务的具体形态为基础,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将信息服务业务细分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5个业务形态,以更有针对性的推动业务创新,明确业务发展方向。

以前的监管模式是以网络技术划分的模式进行监管,但现在来看基于固定电话网络和移动电话网络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的业务形态逐渐萎缩,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却发展迅猛,业务形态形形色色。比如“赶集网”、“百度搜索”、“微博”、“微信”、“360手机卫士”分别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的典型业务,从业务形态和安全隐患方面差距非常大。采用相同的监管思路和手段去监管显然是无法适应当前形势的。

伴随移动终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服务业务有从网页端向APP大量转移的趋势。一方面个人消费者在微信、微博等热门应用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这些信息服务业务也容易汇聚大量的用户群。如果对这些贴近用户的信息服务业务监管不力,极易造成用户个人隐私泄露、合法权益被侵害和违法信息大范围传播等不良事件。

新版《目录》按照信息服务的组织、传递等技术特征细化颗粒度,从而明确许可证所有者的经营范围,便于监管机构更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来规范业务的经营范围,保障市场发展秩序,保护用户权益。


作者简介:

徐恩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工程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修订团队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发展和监管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