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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管理

【信息时间:2019-03-22阅读次数:3706内容来源:

安徽省通信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通信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科协颁发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安徽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所属工作(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受学会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与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是学会按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立,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三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应当冠以“安徽省通信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即为学会的会员。申请加入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条件。会员入会程序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授权工作(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发给由学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会秘书处依据学会《章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以及学会的规章制度实施对工作(专业)委员会进行指导和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工作(专业)委员会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设立财务账目,执行《安徽省通信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通信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接受上级单位的审计和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二章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设立的条件

第七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分支机构,负责学会某一领域业务活动的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由工作(专业)委员会(或筹备组)写出正式报告,报学会秘书处,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程序,报科协和民政厅备案。

第八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群体,并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参加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支持单位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为了使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得到社会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工作(专业)委员会应选择1个会员单位为支持单位。

第十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支持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科研、生产、教学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拥有科研、学术带头人和科技人员的队伍;

(三)热心学会工作,有能力和条件支持和推动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四)能够为工作(专业)委员会秘书处配备工作人员,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视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和活动的需要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经费的支持。

 

第三章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组织

第十一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为委员制,委员由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并有能力和时间参加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应根据需要聘任,力求精干,一般不超过 20人,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中青年委员应占1/3左右。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5名,负责领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委员中有一定组织和领导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的同志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二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

第十三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专兼职秘书长1人,专兼职秘书(或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任委会领导下负责从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职的秘书长由挂靠单位任命或聘任。

第十四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按期换届。反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担任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返聘人员和特殊需要的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连聘不得超过两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都管理权限报批。在换届前36个月,由工作(专业)委员会提出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上报学会审批。

第十五条  任期内,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因调离、健康等方面的原因,难以继续开展工作的,工作(专业)委员会可以申请重新聘任,报经学会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分支多的专业或学科,工作(专业)委员会下可设若干学组,学组设置的专业分支上应避免交叉重复,应有利于组织本专业分支的学术活动。学组成员应是本专业的专家、学者,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学组成员的选定由学组(或筹备组)提名,工作(专业)委员会通过,报学会备案。

第十七条  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由学组成员推选产生,领导学组的各项活动。学组可设兼职学术秘书。

第十八条  学组的组建、撤销、分立、合并,由工作(专业)委员会上报学会备案。

第十九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学会暂设学术咨询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安徽通信业》编委会和五个专业委员会,各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学术咨询工作委员会:

1.结合国内外通信科技发展趋势,提出新时期学术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规划;

2.制订和执行学会学术活动年度计划;

3.负责学会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4.组织开展年度重大学术活动,配合各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各专业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单位及民间科技协作,促进科技进步;

5.为会员单位提供决策咨询、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6.牵头省内通信行业咨询、设计、招标代理等专业技术交流、标准化建设等活动;

7.接受学会委托,承担或参与技术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论文评审;

8.组织评先评优,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9.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承办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二)科普工作委员会:

1.制订和执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2.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及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宣传和展览,普及、传播通信科技知识,促进通信科技的普及与发展;

3.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的考核评估,保证科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组织撰写科普知识文章;

5.协助学会组织通信技术继续教育活动,推动通信行业相关人才的培养;

6.承办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三)《安徽通信业》编委会:

1.制定期刊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目标,适时对期刊的办刊方针、策略和实施措施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2.做好《安徽通信业》期刊编辑、出版;研究和总结期刊的设计编辑质量,适时修定报道内容、栏目设置、办刊目标、刊物编印计划等;

3.开展优秀论文、稿件的评选活动,设立相应奖项,对获奖作者给予精神与物质鼓励;做好学会论文集编辑、出版;

4.承办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各专业委员会:

1.根据学会的总体指导思想,研究制定专业委员会学术研究方向,制订和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具体计划;

2.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本专业科技协作,科技进步;

3.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学会委托的咨询工作;

4.组织本专业技术难点的攻关,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5.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创新与技术协作,推荐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6.组织评议、审定本专业学术论文、科普作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7.组织推广本专业的新技术和新成果;

8.联系本专业科技工作者,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9.承办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第二十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在每年年底提出次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经主任委员审查后报学会秘书处。学术活动要紧密围绕信息通信领域的重大、关键及前瞻性的问题,坚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加强综合,提高质量,注重实效,形式多样,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活动要有充分的准备,有明确的主题和内容,做好论文的征集,评审工作,注重论文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组织好会议纪要、综述、总结、建议的编写, 并积极宣传活动的成果。有条件的会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编辑(或出版)论文集。

第二十二条  学术活动的形式应多样化,除召开学术会议外,还应将学术会议与咨询论证、技术推广、成果展示、专题研讨结合起来,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题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术会议可以评选优秀论文,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学术会议优秀论文证书”,对交流的论文可以颁发“学术会议交流证书”。工作(专业)委员会每年向学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结合本专业的特点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技术讲座、技术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报告会、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宣传。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科技咨询工作,并纳入学会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不得独立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外订立的各种经济合同,包括技术交易、集资、担保、借款、联营合同和其它学会承担法律或经济责任的协议书、委托书,须经学会秘书处批准,按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更名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因学科、专业技术发展或其它重要原因,工作(专业)委员会名称需要变更的,需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专业)委员会所属专业技术已明显落后,工作(专业)委员会资源匮乏,无法正常开展专业活动,需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撤销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撤销,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因工作(专业)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撤销,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学会所属工作(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己实际制订有关工作条例,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