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会财务管理
安徽省通信学会工作(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经纪律保障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会内部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所属工作(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应遵守学会《章程》,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和开展相关活动。工作(专业)委员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须由学会统一签署或书面授权,财务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税务等机关和学会秘书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对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任务是:
(一)指导工作(专业)委员会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勤俭办会,厉行节约。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程序,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维护工作(专业)委员会财产物资的完善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学会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工作遵照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学会秘书处的审计监督,定期向学会理事会和学会秘书处报告财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工作(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算账、结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相关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捐赠;
四、工作(专业)委员会支持单位和工作(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收入的原则
(一)会费标准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工作(专业)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工作(专业)委员会应在学会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
(二)工作(专业)委员会的服务性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社会团体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由学会秘书处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所取得的收入由学会统一管理。
(三)工作(专业)委员会经授权可代表学会接受捐赠,但不得自行接受、截留捐赠收入,应缴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会费收入的管理与分配: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专业)委员会收缴的会费收入由学会实行统一管理,其中10%作为学会管理费收入,90%留用工作(专业)委员会作为开展业务活动开支。
担任学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理事,同时又在工作(专业)委员会兼任相关职务的会员,其会费按规定标准直接缴入学会账户。
第十二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服务性收入的管理与分配:工作(专业)委员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学会收取5%管理费(不含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和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工作(专业)委员会要建立预算和支出审批制度,重大预算外支出必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考察、调查研究、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业务支出,以及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二)会议费。按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召开的工作(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议、工作会、学术会和表彰会等。
(三)办公费。工作(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费、交通费、邮费、通信费、差旅费、订购书籍和报刊费、维修费、办公用房租赁费、水电暖和物业费、会费及招待费等业务开支。
(四)印刷费。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
(五)人员费。工作(专业)委员会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工作(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咨询、讲课等支付的酬金。
(六)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经费支出的原则:
(一)工作(专业)委员会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社会组织及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专业)委员会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报账应及时、准确。
(三)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时应按照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
(四)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对其财务支出审核签字,报销程序应参照《安徽省通信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制相关会计报销单据,报销相关费用。
(五)工作(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门负责资金和资产管理的经办人员,负责与学会财务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学会有关规定执行。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给予相关兼职人员以适量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及审批
第十七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工作(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学会要求,于每年12月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经工作(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后,报学会秘书处审核,由学会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年末,工作(专业)委员会要按时编写年度财务决算,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学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九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重大活动应按规定编制并报批财务预算,活动期间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并报财务决算。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虚列支出和违规挪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严禁将工作(专业)委员会收入存入其他单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国家及社会团体有关勤俭办会的指示精神,严禁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严禁从赞助收入中提成作为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会秘书处对工作(专业)委员会的经济活动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专业)委员会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学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工作(专业)委员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