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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

【信息时间:2019-03-22阅读次数:4236内容来源:

安徽省通信学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学会理事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举行15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召集的会员代表大会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前,由学会秘书处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会员代表资格的确认。会员代表资格确认后,由学会秘书长会议进行资格复核。

第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成员组成。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届理事会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三名以上的会员代表,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案应于大会召开之前7日至大会表决前24小时内提交学会秘书处或大会主席团。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会理事会行使学会《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二条  学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方法是:

一、全体会员代表提名;

二、根据会员代表提名得票数,在换届领导小组主持下确定等额候选人名单,并提请预备会确认;

三、由全体会员代表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负责会员的发展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十一、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调整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议除外。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章  其他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兼任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单位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分支机构。

一、设立分会。

(一)分会隶属学会管理,相对独立开展活动。

(二)各分会设立分会理事长1人,由学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所在单位负责人)兼任,设立分会副理事长若干人,由所在单位配备专(兼)职分会秘书长1人(所在单位业务综合部门负责人或综合管理岗位干部)。

(三)分会负责组织本专业内学会活动和会员管理;各分会可结合各自专业特点,相对独立开展活动,并接受本会秘书处业务指导。

二、设立若干工作、专业委员会。各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挂靠单位配备专(兼)职秘书12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各分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所在分会、工作、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会设立会员组织委员会和高级会员遴选委员会。会员组织委员会由秘书处兼任。

第三十一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安徽省通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可聘用兼职人员并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安徽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补贴标准发放。

 

第四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