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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管理

【信息时间:2019-03-22阅读次数:3819内容来源:

安徽省通信学会所属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通信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省民政厅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科协颁发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结合安徽省通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所属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是学会按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立,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三条  分会名称前应当冠以“安徽省通信学会”,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会的会员即为学会的会员。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条件。会员入会程序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同意,授权分会秘书处发给由学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会秘书处依据学会《章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以及学会的规章制度实施对分会进行指导和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分会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设立财务账目,执行《安徽省通信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通信学会所属分会财务管理办法》,接受上级单位的审计和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分会的财务账目由其支持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进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章  分会的设立和设立的条件

第七条  分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分支机构,负责学会某一专业领域业务活动的开展。分会为理事会制,其设立由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由学会提议,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八条  分会设立的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群体,并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参加分会活动。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支持单位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为了使分会的工作和活动得到社会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分会应选择1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分会理事会任期内的支持单位。

第十条  分会支持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科研、生产、教学水平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拥有科研、学术带头人和科技人员的队伍。

(三)热心学会工作,有能力和条件支持和推动分会工作和活动的开展。

(四)能够为分会秘书处配备工作人员,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视分会工作和活动的需要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经费的支持。

 

第三章  分会设立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会的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会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活动方式、分会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经费来源和拟支持单位对拟成立分会的具体支持内容、办公场所证明。

第十二条  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会秘书处按照有关程序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章  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学会会员,热心学会工作。

(二)本专业范围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者及企业管理者。

(三)有推动分会工作的能力和参加分会活动的条件。

第十五条  分会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受学会的委托发展会员,建立本专业的会员队伍;

(六)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讨论本专业、学科的发展,提出学科发展报告或专家建议;

(七)制定分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八)筹措分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九)决定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分会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分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分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分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分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分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分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分会理事长由学会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兼任;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落实学会秘书处布置的工作任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分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部门,分会支持单位配备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分会理事会换届及组成人员的调整或增补

第二十七条  分会理事会换届的原则

(一)分会应按时完成换届工作,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分会理事会。

(二)分会理事会换届应采取竞选的方式选举产生分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分会的支持单位。为工作方便,分会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和分会候选支持单位一般为同一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采取竞选方式换届的分会,须报学会同意。

(三)分会理事会换届或秘书长变更,应认真做好分会秘书处工作的交接,特别是印章、重要文件档案和财务工作等方面的交接离任和接任的秘书长应在《分会秘书处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上签字,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换届的基本流程

(一)成立分会换届工作筹备委员会,由本届分会理事会部分理事、下一届分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届分会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组织进行分会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二)分会秘书处在广泛征求本届分会理事会理事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分会理事会换届方案,经分会换届工作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于分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学会秘书处。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由学会复函后方可实施换届工作。

(三)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分会理事会。

(四)召开分会新一届分会理事会全体分会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分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和分会的支持单位。

(五)分会换届后1个月内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分会理事会换届工作情况报告和新一届分会理事会理事名单等材料。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聘任。

(六)若因故延期换届,应在分会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申请延期换届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或原因。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会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若分会不按期进行换届,也不提交申请延期换届书面报告,经学会秘书处1次书面通知提示后,并在分会任期届满后1年内仍不组织进行换届的,经学会组织工作分会理事会建议,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可直接推荐该分会换届工作分会理事会负责人,在学会秘书处的指导下,组织完成换届工作;或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直接聘任分会新一届分会理事会的理事长、秘书长,组建新一届分会理事会。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由理事长、秘书长提出新一届分会理事会理事组成名单,提交学会秘书处。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聘任。

第二十九条  凡不能遵守学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能执行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不能完成学会秘书处布置的工作任务,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分会理事长、秘书长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经学会秘书处2次书面提示无效,或无明显改进的分会,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建议,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对分会理事长、秘书长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分会理事会换届后,确因工作需要对理事进行调整或增补时,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聘任。

第三十一条  分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可由本人向分会提出不再担任分会理事会职务的申请。经分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解聘。

第六章  分会的更名与撤销

第三十二条  因学科、专业技术发展或其它重要原因,分会名称需要变更的,经分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因分会所属专业技术已明显落后,分会资源匮乏,无法正常开展专业活动,经分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向学会秘书处提交撤销分会的书面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撤销,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因分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由学会秘书长处公会议研究建议,报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决定撤销,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学会所属分会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自己实际制订有关工作条例,经学会秘书处审查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会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